韩国最高法院:薪资递减制度属年龄歧视,违反现行法律
韩国国际广播电台5月26日消息,韩国韩国最高法院判决,最高制度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反现情况下,仅以年龄为由削减薪资的薪资行法“薪资递减制度”违反现行法律。
根据韩国现行《高龄者雇佣法》,递减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属年视违情况下,不得仅因年龄而对劳动者和将成为劳动者之人实施区别对待。龄歧律即法院认为,韩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最高制度情况下引入薪资递减制度属于年龄歧视行为。
韩国最高法院26日在退休员工A某针对韩国电子技术研究院提起的法院反现索薪诉讼上诉中维持原判不变,判处韩国电子技术研究院向A某赔偿1.3亿余韩元。薪资行法该研究院从2009年起引入薪资递减制度,递减规定退休年龄为61岁,属年视违对55岁以上员工的龄歧律工资实施削减。
韩国最高法院判定,韩国A某的工资因递减制度减少,但是工作内容却并无变化,属于年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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